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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副局长张秀隆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5-01-09 05:22:16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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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中级人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审、受贿案的副主任张秀隆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秀隆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受贿所得的财物和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秀隆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委副书记、行政专员,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来宾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班子成员CPPCC、人民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包中谋取利益、企业经营、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119万余元。

常德中级人民法院美国法院认为,被告张秀隆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秀隆的未遂情况其受贿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赃物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合法、酌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